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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英国始于1946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强化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学校成立教学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在校长领导下的常设教学机构,是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审议、咨询、指导的专家组织。

第三条工作职责

1.研究学校教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为校长提供教学决策建议;讨论决定教学管理中出现的重要问题和教学发展中遇到的重要问题;研究国内外教学新动态,提出学校教学发展新目标及具体方案。

2.审议学校的专业设置,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资源库建设、实验实训室建设等教学基本建设规划,指导建设;

3.监督、指导全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教学运行情况,对加强全校教风、学风建设,完善教学管理体制,教学管理措施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提出建议;

4.收集国内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信息、资料,研究国内外职业教育理念,教学动态,反映校内外教学情况和意见;

5.学校各项教学项目的评审及省级、国家级教学项目的申报推荐;

6.完成校党委和校长下达的其他教学工作任务。

第四条工作机制及人员组成

1.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最高形式为委员会全体会议,采取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须经充分酝酿,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其决策结果方为有效。

2.教学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秘书长1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秘书长由教务处处长担任。委员一般由直接从事教学及管理工作,治学严谨,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从全局出发全面考虑学校教学工作,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的教师、干部兼职组成。

3.委员实行校长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委员会候选人由各二级教学单位党政领导推荐,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聘任。因人事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成员调整。

4.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相应教学建设项目评估(审)鉴定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日常事务及教学项目的评审及推荐工作。各鉴定组根据鉴定内容可临时聘请校内外有关专家参加项目鉴定。

第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