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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英国始于1946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教学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使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教学工作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教学管理水平、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保证教学工作稳定高效,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教学管理规定的基本原则,参照源自英国始于1946教学管理相关规定制订。

第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教学管理规定的基本内容包括教学计划管理、教学运行管理、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以及专业、课程、教材、实践教学、学风、教学队伍、教学管理制度等教学基本建设的管理。

第二章 教学管理组织

第四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学管理工作由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对外合作(校企合作办公室)共同协调负责,二级学院(部)为教学管理实施单位。专业教研室为教学基层组织。

(一)教务处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境内教学期间的教学管理工作;

(二)学生处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在境内的管理工作;

(三)财务处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教育教学资金管理工作;

(四)对外合作(校企合作办公室)处负责国(境)外院校教学管理的协调沟通工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教学文件;

(五)二级学院(部)全面负责教学管理和教学研究等具体工作;组织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及其它环节的教学任务;组织师资的培养及提出补充、调整建议;组织参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实验室建设;进行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负责项目学生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向教务处、对外合作(校企合作办公室)处提出教学有关建议;协助学校各部门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内的工作;

(六)教研室负责分配教师的工作任务,参与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参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章 人才培养方案

第五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人才培养方案是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应严格按照教育厅批复文件执行。

第六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由二级学院(部)与国(境)外合作院校遵照合作协议的双方权利和义务共同制订。根据合作办学协议,分别承担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的教学任务并按照本规定开展课程教学活动。中外双方共同制定教学培养方案、专业培养目标、修业年限、课程设置及时间分配、教学进度表以及必要的说明。

第七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课程教学标准,由中外双方共同制订。中方负责制定中方课程教学标准,包括中方语言类课程教学标准、中方专业课程教学标准、被外方认可学分专业课程教学标准;外方负责制定外方课程教学标准,包括外方语言类课程教学标准、外方专业课程教学标准,课程占比不少于1/3。

第八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开课计划由专业教研室负责。严格参照授课计划开展教学工作,如有变更参照学校教学管理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九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中方教学实施期间,需遵守学校相关教学管理规定。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教学管理工作。

第十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学管理职能分配:

二级学院(部):

(一)负责中、外教师日常教学检查工作,包括检查教师出勤情况,课堂教学秩序,安排教师调课等;在提前通知外教情况下安排听课;

(二)负责制定项目每学期课程表,在对课程表进行调整时告知外方调整结果;

(三)负责中方课程的课堂教学工作,包括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测试等,以及教学日志的存档工作。

对外合作(校企合作办公室)处:

(一)负责外方教学评估工作(需要存档);

(二)负责协调外方教师派遣与授课工作;

(三)协助安排外方每名教师每学期不少于一次的针对该专业学生、教师的专业讲座;

(四)协助安排外方教师每两周与中方相关专业双语教师举行一次教学研讨活动、负责教师培训等。

(五)协助外方课程的课堂教学工作。

教学督导组:

(一)负责学期教学检查,通过抽查听课了解包括教师和学生教与学的纪律、态度和教学效果;通过组织学生评教座谈会了解项目整体发展情况;

(二)协助学校教学评估工作,对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正意见和下一步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师教学工作严格按照学校教师教学工作规范执行。外籍教师教学管理以合作协议为准参考执行。二级学院(部)负责外籍教师在中方任课的教学资料保存。

第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方教师教学任务工作量认定按照学校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中方教师在项目内的教学任务量统计模式依据《河南艺术职业院教师工作量核算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材管理严格按照学校教材选用与管理办法执行。教学计划内外方课程所用教材原则上由外方提供,二级学院(部)审核,严格审查是否有违反我国宪法法律、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宗教等内容。

第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考试工作在中方实施期间具体办法按照学校考试工作管理规定执行。二级学院(部)负责保存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考试资料不少于五年。

第十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学检查由教务处、教学督导、对外合作(校企合作办公室)处组织成立教学检查工作小组,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学质量评估工作。

第十六条 二级学院(部)负责选派专业带头人、青年骨干教师参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师资培训、学术交流活动。

第五章 中外教师选聘

第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方教师由对外合作(校企合作办公室)处和二级学院(部)根据合作专业情况,选聘一批由专业带头人、青年骨干教师为主的教学团队承担项目的教学任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师不得聘任:

1.近2年校内教师业务考核成绩在后30%的教师;

2.近2年出现教学事故的教师;

3.学生反映强烈,责任心不强的教师;

第十八条 学校对外合作(校企合作办公室)处负责聘任专职或兼职外籍教师,聘任的外籍教师,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有关规定办理。聘任的外籍教师应当具备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及学士以上学位和相应的职业证书,并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经验。聘任的外籍教师需签订聘任协议。

第十九条 外方合作院校从本教育机构中选派的教师到学校任教,应遵守学校教师教学工作管理条例。对外合作(校企合作办公室)处和二级学院(部)负责审查外方任课教师简历及资质。

第二十条 中外教师应相互尊重对方国家的政治体制与生活习惯。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学管理以合作协议为基准,在中方实施教学期间除本规定特别指出外,一切教学活动都应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定。如出现合作协议与学校制度冲突,由对外合作(校企合作办公室)处协调上报学校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涉及教学活动,以及项目期内开展的以促进学校国际合作深度的教学活动,凡是没有特别说明的,统一参照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和对外合作(校企合作办公室)处负责解释。